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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建发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锦州市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要求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为开展好下一步工作,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前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机构虚设,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为确保安全生产,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今后要坚决杜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号"现象.违者安全站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建议省建设厅暂扣或吊销相关人员安全考核证书,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夯实生产作业安全基础
为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41号)规定要求,市建委今冬明春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参加市安全站集中统一培训的,今后不准上岗,并建议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建立工程项目安全备案制度
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将安全生产条件材料报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全站)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
2,基础施工完毕,工程主体完成1/2和主体全部完工,安全站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凡评价有事故隐患和应进行备案而未进行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强化对项目安全评价备案环节的监理.违反规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站报告.
3,工程竣工安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评价表及备案书报送安全站备案.
四,规范建筑市场,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建筑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及辽宁省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要求,现将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内容摘录如下,请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
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按照《关于开展锦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的通知》(锦建发222号文件)文件要求,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对未参加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及不能保证运行安全的起重机械,从2009年3月1日起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进入现场使用的发现一台查封一台,同时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产权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六,加强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按照辽宁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建发30号)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辽建发31号)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到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辽宁友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办理.联系电话:3864488 地址:凌河区延安路4段8号(军供宾馆后院)
七,抓好典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抓好两种典型.对在日常检查中安全管理,安全设施,文明施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特别好的年终予以表彰;对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或不积极整改的项目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对该项目重点监控.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91号
2,锦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领域**,禁止使用技术明细表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通知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词语被屏蔽}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词语被屏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词语被屏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附件2: 锦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领域**,禁止使用技术明细表
序号
技 术 名 称
禁 用 范 围
说 明
生效时间
1
简易临时吊架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施工
用钢筋焊成梯型架体,挂在外墙上,在梯形架体的横梁上铺设脚手板后,作为砌筑和装修脚手架使用,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制作粗糙,缺少安全措施.已造成多起群死群伤事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2
自制简易吊篮
包括用扣件和钢管搭设的吊篮,不经设计计算就制作出的吊篮,无可靠的安全防护和限位保险装置的吊篮
3
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类型脚手架)
在大模板就位后,再在其上安装"挂脚手架"作为操作平台,在安装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站在起重机吊起的架体上作业,由于结构缺陷,架体横向稳定性差,抗风荷载能力差,容易造成架体倾翻,极易发生坠落事故.在设计,搭设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险性大.
4
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上世纪70-80年代生产的动臂式塔机,安全装置不齐全,安全性能差.
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
6
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
7
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
8
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
不得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9
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10
人工挖孔桩
不得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沙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
依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
自2004年3月18日起执行
技术咨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电话:010-58933693,68325148 辽宁省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电话: 0248627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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