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物流业税收掠影 _ 工业工程网
现代物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撑点之一,其作用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来讲举足轻重,例如,荷兰虽说国土面积很小,但物流业十分发达,产值占其GPD三分之一,究其原因,是该国的税赋起到了重要作用。荷兰税制概况
有着“海上马车夫‘之称的荷兰是西欧小国,国土面积仅41526平方公里,但通过实施转口贸易战略,长期保持世界贸易大国地位,以2006年为例,外贸总额达6032亿欧元,居全球第七,其中转口贸易占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在欧洲名列前茅。目前,荷兰物流业产值已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0%,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欧洲70%的物流分拨中心落户荷兰,美国和亚洲企业在欧洲一半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业务由荷兰包揽,荷兰当之无愧地成为欧洲物流中心。
是什么原因使荷兰成为了物流强国?
荷兰物流业发展成功不仅得益于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扶持、科技水平高,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发达的金融服务,完善的配套产业;更得益于荷兰颇具竞争力税收政策吸引着外国投资者,如广泛的税务协定、减免双重征税、成熟的税务裁决实务、参股豁免、对支出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等各项优惠政策。不仅如此,对于包括物流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荷兰所得税大幅下调至25.5%,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
更令人关注的是,荷兰为企业制定了税收合并制度,这种包括物流企业在内的企业可以进行综合纳税申报。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团内部一家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另一家公司的利润。荷兰的种种税收制度使得荷兰在欧盟国家中的竞争优势凸现。
其实,荷兰这种优势也是有历史渊源的,几个世纪以来,荷兰已成为一个商人的国度。为保持这一悠久传统,荷兰政府建立了具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以鼓励荷兰本地企业的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尽管在企业税率方面同其欧洲邻国基本一致,荷兰仍以其诸多特色吸引了众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经营地设在荷兰,像中远集团、中集集团、和记黄埔等众多的中国物流企业已在荷兰开展业务经营。
目前,荷兰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词语被屏蔽}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
荷兰税收体系对物流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十分有利,以下列举一些主要优点:
荷兰政府从2007年起将企业所得税从现行的29.6%下调至25.5%,这一税率低于欧盟的平均税率26.6%。
通过避免双重征税的皇家法令减免双重征税,在缺乏税收条约时可适用。
对付出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征收预扣税。
参股所得免税,即对从合格持股所得红利和转让合格股权的资本收益不征企业所得税。
广泛的税收条约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
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许可费不征预提税。
纳税人可以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从税务机关得到预先明确。
适用于外籍雇员的30%免税津贴。
此外,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可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例如,关税和增值税递延政策,有效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没有利润分配要求;可以与具体项目类型有关的税收鼓励政策;对于节约能源或符合环保的新投资,在核定税基时可从投资总额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款项;无外汇管制;航运公司受益的吨税。
荷兰税制的借鉴
当前,全球物流业发展方兴未艾,被称为继劳动力、自然资源之后的“第三利润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物流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上海港年吞吐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中国物流企业能完成几十亿吨的港口吞吐,几千亿吨的货物运输,但与物流大国相比差距仍是甚远,我国物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全程服务、航空货运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荷兰政府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有关措施及相关管理、运营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物流业的发展日益重视,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减税的国家和地区日渐增多,促进了物流业快速发展。荷兰物流业成功经验就是重视经济和国际物流的相互依存关系,为吸引外商投资,荷兰倾向采取高度自由化的税制,并鼓励自由贸易。这些经验已被许多国家借鉴,像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等都已将物流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在税收政策上作为扶持的重要对象。
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对物流业征税实行的是营业税模式,税制存在先天性缺陷。我国在提出重视物流业的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还只是停留于税制缺陷的弥补———即减少对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但税制的根本缺陷依然存在。而国外许多国家已经把物流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在税收方面采取了特别的鼓励措施,显然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定位偏低,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必要对物流业发展采取特别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可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可以是资产型企业,也可以是非资产型企业。事实上,有物流资产的物流企业更具有优势,拥有资产优势的以运输、仓储起家的“混合型‘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更大。我国的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也应该用协议、合作、联盟等方式展开协作,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配套扶持,比如,所得税税率采用低税率,提供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仓库的租赁使用,可以减征或免征租赁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采用按房产余值的1.5%计税,租用仓库的物流企业的租赁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降低所得税税基等。
为促进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税收上可以考虑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允许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词语被屏蔽}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凡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使用联运业务专用发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功能的物流企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情况的,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对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给予全额税收优惠,可采用投资抵免的优惠办法,即投资主体投资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额允许抵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词语被屏蔽}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物流基础设施,如大型物流中心的建设,政府要加以规范引导,在全面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针对我国物流业现有设施闲置率高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存量设施的盘活和整合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对进行技术改造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在增值税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从而降低计税依据的数额。对企业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提足折旧,允许报废时一次性提足折旧,计入税前利润。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的投资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在营业税方面,为了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物流企业之间租赁设施时,免征营业税,若是房产设施,免征房产税。
在提高物流业技术创新方面,可借鉴荷兰等的做法,将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推动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促进物流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来自企业的建议认为,政府对于物流企业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应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税前扣除,对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薪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允许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物流企业积极利用EDI、互联网等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优化。 写的真的很不错 目测 火不了。 这个要关注一哈哈 前排支持下 太正确啦!楼主果然英明!不得不赞美你一下! 楼上你为何这么吊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工业工程,很不错 哈哈哈哈,不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