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IT品牌采购 为何违法-工业工程网 _ 工业工程网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在其采购活动中,特别是在“分散采购”活动中,总是喜欢根据其自身掌握的一些IT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等,指定其要采购的具体品牌,并认为这是行使他们“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根本就不认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我行我素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笔者就“指定品牌”为何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一浮浅的阐述,以有助于这些人能够充分提高这方面的认识,从而放弃各种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的行为。 </p> 一、从法律规定的采购“标的”来看,政府采购是采购的有关“项目”而不是具体“品牌”。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在《采购法》的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等等,由此可见,法律上所允许的,无论是采购人委托的,还是集中采购机构受托代理的,都是指的某一个具体的“项目”,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品牌”,只有在“评标”等工作结束后,通过中标“项目”的方案才能得知具体的品牌,而如果在采购操作实施之前就指定了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牌,就很明显地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二、从采购预算的角度来看,财政部门批复的是采购“项目”预算,而不是具体的“品牌”预算。目前,全国各地都试行编制了部门预算,对各预算单位的支出一直明细到了支出“项目”,但并没有明确到具体的品牌;同时,在《采购法》的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由此可见,财政部门编制和批复的采购预算,仅仅是针对采购项目的,而没有指定到具体的品牌,所以,如果有关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在其采购操作过程中,按“品牌”采购而不是按“项目”操作,就是一种没有严格执行采购预算的不法行为。
三、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就会形成一种横向上显失公平的竞争行为。大家知道,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是很多的,如,一个电脑网络的采购项目,几乎所有品牌的微机供应商都可参与供货竞争,而如果采购人或其代理采购机构仅指定了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会明显地排斥了{词语被屏蔽}品牌的商家参与竞争,结果就会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同时,在《采购法》的第五条也明确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而“指定品牌”的采购活动正是一种变相排斥、**{词语被屏蔽}同行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竞争的行为,使得政府采购活动丧失了充分的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效果就难以得到充分的提高,因此,对“指定品牌”行为必须要予以严厉地打击。
四、在具体的采购操作过程中,如果“指定”品牌采购,就很容易会产生各种舞弊行为。实践证明,同行就是冤家,同行就是竞争对手,为此,不少的供应商为使自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都使出了各自的“攻关”战术,尽力向采购用户、集中采购机构等推荐其商品或服务等等,这种各显神通的“交道”越打越多,对一些自控能力差、拒腐防变能力较弱的采购用户或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就很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击中,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直接或变相地指定了采购的品牌,结果使政府采购工作降低了操作的透明度,丧失了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些都是“指定品牌”惹出的祸。
五、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指定品牌”采购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可见,“指定”品牌的采购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直接指定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因而,必须要彻底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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