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保持CCC证书吗? _ 工业工程网
</script>我公司生产汽车发动机,其中有两款摩托车发动机,并且都通过了CCC认证。后来摩托车发动机转到{词语被屏蔽}分公司生产了,而且这些分公司都通过了该产品的CCC认证。我公司还需保留这两个产品的CCC证书吗?本想不保留了,但传说如果我们废掉这两张证书,发改委可能就不准分公司上牌。因为这个原因,我公司每年都要接受CCC认证监督审核,每次都要生产一批这两个产品给审核员看,再转给分公司销售,造成我公司人力、财力的浪费。Jimcao (2006-4-16 12:41:20)给你参考, 看是否有用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1984)2.国家经贸委(1984)3.国家经贸委(1987)
二、发证范围
微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三、管理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产品的生产(组装、制造)
2.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备案的标准。企业(引进总公司的)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
4.固定的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
5.人员
6.质量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五、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手册
六、程序
1.提出申请
2.产品检验
3.工厂检查
4.发证
七、抽样
1.抽样单位:省技术监督局、检验机构、审查部工厂检查时
2.抽样数量:一般只抽一个型号的产品
八、 检验执行标准
1.微机:
GB/T9813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7618(信息技术设备的的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SJ/T10360
……
2. 显示器:
GB/T9313
GB4943
GB9254
GB/T17618
3.打印机:
GB/T9312
GB/T9314
GB/T17540
GB/T17974
GB4943
GB9254
GB/T17618
4.扫描仪:
信部科(2000)645号文
GB4943
GB9254
GB/T17618
5.开关电源:
GB/T19714
GB4943
GB9254
九、工厂审查内容
1.管理职责 2.质量体系 3.产品检验周期 4.文件控制 5.采购
6.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7.工序控制 8.检验和试验 9.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10.检验和试验状态 11.不合格品控制 12.搬运、贮存和包装 13.质量记录
14.培训 15.售后服务 共33条
十、补充
1.临时许可证: 六个月期限
2.与原实施细则的最大区别:
1)产品范围
2)有效期:获证起,顺延5年
3)检验标准
4)一厂一证:以前一个商标一个证。现一个许可证号,可贴任何商品Jimcao (2006-4-16 12:42:49)给你参考, 看是否有用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1984)2.国家经贸委(1984)3.国家经贸委(1987)
二、发证范围
微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三、管理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产品的生产(组装、制造)
2.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备案的标准。企业(引进总公司的)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
4.固定的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
5.人员
6.质量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五、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手册
六、程序
1.提出申请
2.产品检验
3.工厂检查
4.发证
七、抽样
1.抽样单位:省技术监督局、检验机构、审查部工厂检查时
2.抽样数量:一般只抽一个型号的产品
八、 检验执行标准
1.微机:
GB/T9813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7618(信息技术设备的的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SJ/T10360
……
2. 显示器:
GB/T9313
GB4943
GB9254
GB/T17618
3.打印机:
GB/T9312
GB/T9314
GB/T17540
GB/T17974
GB4943
GB9254
GB/T17618
4.扫描仪:
信部科(2000)645号文
GB4943
GB9254
GB/T17618
5.开关电源:
GB/T19714
GB4943
GB9254
九、工厂审查内容
1.管理职责 2.质量体系 3.产品检验周期 4.文件控制 5.采购
6.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7.工序控制 8.检验和试验 9.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10.检验和试验状态 11.不合格品控制 12.搬运、贮存和包装 13.质量记录
14.培训 15.售后服务 共33条
十、补充
1.临时许可证: 六个月期限
2.与原实施细则的最大区别:
1)产品范围
2)有效期:获证起,顺延5年
3)检验标准
4)一厂一证:以前一个商标一个证。现一个许可证号,可贴任何商品sgmw (2006-4-17 07:58:49)我的意思是:发动机有发改委和认监委管着,多头管理.发改委管产品定型和整车上公告,认监委管CCC认证,这两家不知道是什么关系.发改委说根本看不起CCC认证,认监委说只要通过CCC认证就能生产和销售,唉!Q2001 (2006-4-17 09:04:16)晕了,这样的说法的确存在好多问题呵呵
最好去给你们认证的公司咨询一下sgmw (2006-4-17 17:08:31)认证机构及审核员是归认监委管的,他们也不置可否文言道 (2006-5-04 18:46: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规范摩托车生产秩序,促进摩托车产业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词语被屏蔽}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行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摩托车生产。
第二章 生产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申请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按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入申请由该企业负责。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准入考核。国家经贸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准入考核。
对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1个月内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确认摩托车生产资格,颁发《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上公布。
对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国家经贸委不予批准其生产准入申请,并向其发出《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条 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企业原则上在收到《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不合格通知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三章 获证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在申报新产品时,应当提交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获证企业开发的摩托车新产品进行检测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考核。检测、考核均合格的摩托车新产品,方可获得批准,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委托加工的,被控股企业或者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的生产资格或者批准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可以从企业或者从销售环节抽取样车。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国家经贸委可以调整定期监督检查的次数。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有能力保持生产准入条件,而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责令其限期恢复生产准入条件。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暂停其生产资格6-12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异地生产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批准产品生产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限期内恢复生产准入条件的;
(五)破产;
(六)曾被暂停生产资格,再次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被撤销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的获证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生产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请。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警告,并从《公告》中撤销该产品;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生产资格3-6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一)依法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在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从事检测、考核等工作的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经贸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第二十二条 从事摩托车生产准入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并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通过生产准入考核。未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或逾期未通过生产准入考核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生产资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要求跨省搬迁生产地的,应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企业申报新产品时,应当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并提交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公告》企业及产品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产业政策司子站文言道 (2006-5-04 18:48:09)准入与CCC都不能少
按上面的通告,你的准入是不是违规了
我也觉得有点郁闷禁用词语52 (2006-5-10 11:16:33)我的办法是你向发改委提出生产企业变更,他们受理经过必要的审查后在公告上公布发动机的新地址,这样你就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注销证书了,前提是你们不在生产该发动机了。你看可行不??.发改委认监委管这两家什么关系也没有,苦的是我们这些企业。禁用词语52 (2006-5-10 11:47:38)你们公司只是生产发动机还是摩托车生产企业?假如只是发动机厂,那你还的和主机厂联系,你们这样的状态是你们两家没协商好,因为主机厂报公告时肯定是按你们公司报的,你让他们以分公司申报就可以了,摩托车厂可能要补做一些试验。假如他按分公司报,你们就可以注销证书了。如果他不按分公司报生产一致性也不对啊。有点纳闷!!你先问摩托车厂申报公告时发动机信息是咋写的,我再给你出注意。邮箱:禁用词语52#126.com 等二十年 我还会回来看LZ的 前排支持下分享 不错,支持下楼主 我是个凑数的。。。 路过,学习下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这个要关注一哈哈 求粉~好人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