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富士康 发表于 2010-10-3 00:50:54

税收新政:给物流企业的优惠和机遇-工业工程网 _ 工业工程网

</p>    新政策中的筹划机遇
    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

    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而且,由于物流行业开具的发票一般为服务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虽然其中含有大量运输费用,但由于没有开具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抵扣运费金额的进项税额。作为非专业运输企业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规定,只有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才允许抵扣。因此,国税发208号只初步解决了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

    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为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规定基本相同。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两点规定分析,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能是完全的到位。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尽管如此,这一规定也为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企业劳务的纳税人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物流企业有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新旧规定比较

    文件同时规定,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这一点与其他运输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21号)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征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

    文件虽然规定了试点物流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运输业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但也是对原来规定的重复。文件虽然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5号)最新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试点物流企业的运输费用,也是应该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文件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和“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的规定”,与原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是一致的。

    虽然文件没有就发改运行1617号文件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予以明确,但是所得税细则对此早有规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不符合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不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其他物流企业税收处理

    文件明确规定了名单所列的37户试点物流企业可以执行这一政策,说明其他物流企业暂按原政策执行。但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便可以按照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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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ice0609 发表于 2020-6-13 20:23:15

路过,学习下

晟萍5 发表于 2020-6-13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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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yangyuh 发表于 2020-6-13 20:33:41

前排支持下

yanan256 发表于 2020-6-13 20:39:05

好顶支持~~

pxc15l8 发表于 2020-6-13 20:39:48

支持楼主

lcj860126 发表于 2020-6-13 20:42:28

潜水出来冒泡

李俊成 发表于 2020-6-13 20:47:57

好顶支持~~

wangchaohong 发表于 2020-6-13 20: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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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hao@163.co 发表于 2020-6-13 20:50:04

支持一下: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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