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措施 规范“定点”采购行为-IIE
随着人们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探索,“定点采购‘越来越显示出独特的优越性,并被公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也常常会滋生出一些存在问题。对此,不少地方的“定点‘采购活动急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一、“定点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突出性问题
一是长期定点,变相垄断。少数工作人员为了暗助其“关系商‘对采购项目的独家供应,往往采取减少定点单位数量,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等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的引入,从而使某些定点单位长期地进行定点供应活动,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二是一“定‘了之,跟踪监管缺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往往在确定“定点‘采购单位时,审查、控制和监督得非常严格,而一旦确定了定点单位以后,对定点单位履行服务情况、兑现承诺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等基本就无暇进行跟踪管理了,从而形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三是以定点为名,对外封锁采购信息。有的地区,地方保护思想严重,为了达到排外的目的,将一些本应对外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也通过定点采购处理;另外,一些采购管理人员,还缺乏实际调研能力,教条主义思想严重,生搬硬套作风泛滥,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随意扩大定点采购项目,对一些不适宜或不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也搞“定点‘采购,结果不仅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还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的活力。
四是随意夸大承诺,实际兑现难。只要是企业,盈利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赚钱就是其经营的目的,因而,有些单位在争取“定点‘资格时,就作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单位的资格后,就不再认真兑现其承诺,从而影响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二、通过“五项措施‘规范定点行为
一是对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通过再竞争的方式采购,以激发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为“打破‘定点单位变相垄断采购项目的念头,可将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次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竞争采购,以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定点‘供应商,让定点单位清醒地认识到获得了定点采购资格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从而使他们提高了忧患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要建立定点采购单位的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而形成变相垄断。对一般的定点采购项目,其一次性的定点期限不宜超过一年,对特殊的采购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定点期满后,就必须重新组织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通过定期的轮换,可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的压力,促使其持续地提供着更加优质的定点服务。
三是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以在定点单位之间也形成正常的竞争机制。定点单位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为此,必须要区别不同的定点采购项目,根据地区供应商的分布情况等,分别选定出多少不等的定点单位,这样,既能体现出定点采购的优越性,又能激发定点单位的积极性。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文笔流畅,修辞得体,深得魏晋诸朝遗风,更将唐风宋骨发扬得入木三分,能在有生之年看见楼主的这个帖子。实在是我三生之幸啊。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之后,我竟产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帖子,如果将来我再也看不到了,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我终于下定决心,牺牲小我,奉献大我。我要拿出这帖子奉献给世人赏阅,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往上顶!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 楼上你为何这么吊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么么哒~嘻嘻 据说云鲸智能的拖地机很不错 马上毕业,再来看看这个论坛 不要看不起我... 我是个好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