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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为我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全面建立起规范。 2014年5月,环保部印发约谈暂行办法,并对全国数十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问题约谈制度”;2016年,我省出台《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赋予省级环保部门相应的约谈职责。 “十二五”期间,浙江省环保厅就曾多次对总量减排问题突出、行业整治工作落后的市、县进行约谈。 根据《办法》,八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被中央媒体曝光或省级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被环保部、环保厅挂牌督办逾期未能解挂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辖区内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事件或事件处置不到位的;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决策违反环保法规政策规定,或干扰和阻碍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对省级以上环保督查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的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与以往各处室自行组织约谈不同,《办法》明确规定,由2016年成立的省环保厅环监处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省环保厅相关领导将根据该《办法》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约谈可由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媒体参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还将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约谈后,约谈方将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给邀请参加方,同时,还将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环监处将把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力的,可提出专项督察或专案督察建议。约谈和整改情况还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内容。 为提高约谈实效,强化制约措施,《办法》明确,约谈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除约谈有关负责人外,还应当实施区域限批。 |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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