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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中国工业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5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公布,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横跨黄、渤海水域,海岸线长约3000余公里(其中岛屿岸线约920公里),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1.67%,海域面积达到6.8万平方公里,线长面广;辖区内有作为京津冀门户的老铁山水道,年均过路船舶近8.2万艘次,其中超大型船舶、客滚船等重点船舶5.1万艘次,是国家重点安全监督管理的“六区一线”重要水域之一。 辽宁省海事局副局长李光辉介绍:“现有国际、国内主要客运航线9条,在线运营客滚船26艘,陆岛运输航线28条,陆岛运输船舶58艘,年运送旅客约1100多万人次。同时,辖区海域现有危险品码头130多个、海上钻井平台40余座,平均年进出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1.9万余艘次,危险品吞吐量2.3亿余吨。”辖区海域具有“安全风险高、环境敏感度高、民生关联度高”的“三高”特点。同时,海上险情存在突发性强、气象海况条件差、救助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海上险情救助难度大,挑战性强。 长期以来,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积极联动、密切配合,全面推进海上搜救应急“一案三制”建设,完善预警预防机制,提升应急搜救能力和防污染能力,有效履行了海上人命、财产和环境救助职责。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组织海上搜救行动558次,协调船艇2771艘次、飞机148架次,成功救助5400人、船舶301艘,搜救成功率达95%,成功处置营口海域“新开源5”轮进水、大连海域“嘉诚99”轮沉没、柬埔寨籍货轮“光明”轮触礁沉没和“功达油1”轮火灾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海上突发事件。特别是今年10月21日,湖南籍非法采砂船“湘安化机3699”轮,在葫芦岛绥中三道岗附近海域盗采海砂过程中发生翻沉事故, 11人遇险。此次险情受到了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领导先后对湖南籍船舶“湘安化机3699”轮险情作出批示。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迅速协调各方搜救力量全力开展搜救工作。截至10月30日1200时,大规模海上搜救行动宣布中止,累计协调包括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上海成功打捞公司、驻葫海军某部等救助力量,出动各类船舶117艘次,救援飞机11架次,救援人员2700余人次,海面搜寻面积2000余平方公里,搜救时间222小时,克服遇险船舶舱室结构变化大、船体位置不固定、救援通道阻隔和极端不利的气象海况条件,科学制定救援方案,并充分把握住了两个短暂气象海况时间窗口,在险情发生第58小时和第106小时,通过潜水搜寻和船体切割救援,接连从翻沉船体内成功救出2名遇险人员,创造了海上搜救工作的奇迹。 不过,辽宁海上搜救工作在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省委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和广大海上从业人员对海上安全保障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搜救管理,解决制约海上搜救工作的瓶颈问题,辽宁海事局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了《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初稿,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了《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主要就海上搜救组织体系与职责、搜救准备与保障、预警报告与搜救行动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厘清海上遇险人命救助与财产救助的责任边界 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海上遇险人员不配合人命救助并要求官方搜救人员给予财产救助的问题,根据我国已核准签署的国际海上搜救公约确立的各缔约国均有无偿救助人命义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的海难财产救助实行商业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等,《办法》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海上搜救定义。核心是将政府的海上搜救职责依法定位为救助人命和控制危害,从而厘清了政府海上救助责任边界(第二条)。同时,对财产救助民事行为做出导向性规定,即海上遇险涉及财产救助的,由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平等协商解决(第五条)。二是明确遇险当事人的权利和无偿救助人命的社会义务(第四条)。 明确海上搜救组织机构和搜救力量的构成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和全国各省及我省的海上搜救工作体制,以及辽宁海事局在我省沿海6市均设置海事管理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办法》做出以下规定:明确海上搜救中心的组成。规定省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明确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职责。规定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沿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其责任区域的海上搜救工作。沿海县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区域的海上搜救工作;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与海上搜救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和通信联络机制,协同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明确海上搜救力量的组成。规定海上搜救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当地政府部门所属有救助能力的队伍以及可以投入搜救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其所属单位和业主、有专业搜救能力的社会志愿组织、公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组成;对加强社会力量建设提出要求。《办法》规定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及相关活动,将从事专业搜救的志愿者及其他具有搜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海上搜救储备力量。 规范预警工作的衔接和解决搜救指挥决策难点 为解决海上搜救中心各有关成员单位的预警信息与海上搜救中心不够衔接的问题,《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监测、分析研究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通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综合评估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准备。针对当前海上搜救实践中存在的对中止搜救和终止搜救决策比较困难的突出问题,为解除搜救指挥人员的工作顾虑并为依法决策创造条件,《办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搜救实践经验,对暂时中止搜救和终止搜救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将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分为国家、省和市三级应急指挥体系。李光辉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我们省内,我们在沿海6市,大连、营口、丹东、锦州、葫芦岛和盘锦市建立了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分别承担各自辖区内的险情处置任务。但是我省海上辖区分属渤海、渤海海峡和黄海北部,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广。为此,省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鼓励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在沿海区县(含县级市)建立区县级海上搜救搜救中心,从而形成省、市和县三级海上搜救指挥体系。大连市率先在旅顺口区、普兰店区、庄河市和长海县成立了4个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对于发生在沿海水域,特别是渔业船舶险情,由事发地区县级搜救中心指挥协调搜救行动,可以实现搜救行动靠前指挥,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海上应急机制,有利于提高应急响应速度,更好地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海上险情处置工作。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运行情况来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提升了应对海上险情的能力。下一步,省海上搜救中心将在全省沿海城市逐步推行设立区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工作。” 智能拖地机器人,云鲸 NARW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