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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出新规-人物

资讯 162 0 2012-7-23 05:34

  经过数年酝酿,《中央企业{词语被屏蔽}员管理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印发。《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词语被屏蔽}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为落实该 ...

  经过数年酝酿,《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印发。《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为落实该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还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在陈同海案曝光后,在2008年2月2日召开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表示,该案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从而导致滥用权力。李荣融当时明确表示,要抓紧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体系。而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初步建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也已印发并实施。

  扩大职工监督权

  此次出台的《管理规定》主要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作出了尽可能详细的规定。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介绍,《管理规定》分为9章共66条,规定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对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党组)班子的职数以及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等作出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监督、职业发展、退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管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此外,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国资委于2007年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只规定,职代会应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而并未将其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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