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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办法出台

2017-4-18 01:01| 发布者: zsxc100| 查看: 243|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15日,省经信委出台《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技改项目完工投产且有新 ...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15日,省经信委出台《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技改项目完工投产且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奖励。

  《办法》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设区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厦门市参照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承担。其中,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据介绍,《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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